香港政府指定明年4月1日起实施强积金预设投资策略

29595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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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禹 智通财经信息编辑

香港政府于10月14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附属法例,指定在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预设投资策略。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指出,有收费管控的预设投资策略,是改善强积金制度的重要一步,可直接回应强积金“收费高、选择难”的问题。

他还表示,香港积金局已逐步展开教育宣传工作,让香港市民更理解预设投资策略的特点,包括投资安排。我们期望预设投资策略的收费管控机制会促进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竞争,从而促使强积金整体收费进一步降低。事实上,自今年五月至今,已有45个成分基金降低管理费和八个强积金计划作出整合。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下星期三(10月19日)提交香港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修订条例》确定,每名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均须在每个强积金计划下提供一套高度划一、设有收费管控的预设投资策略。没有作出投资选择的计划成员,其强积金累算权益会按预设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预设投资策略采用环球分散及按年龄降低风险的投资原则,下设两个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积基金及65岁后基金。核心累积基金内,较高和较低风险投资项目分别占60%及40%。65岁后基金内,较高及较低风险投资项目则分别占20%及80%。降低风险机制将由预设投资策略成员年届50岁时开始运作,透过每年把成员在核心累积基金的投资转移到65岁后基金,从而逐步调低投资于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的资产比率。

至于收费管控机制则设有两个上限,即以日额计算相等于0.75%的每年费用上限及0.2%的每年实付开支上限。两个上限均以预设投资策略成分基金的净资产值百分比计算。费用上限涵盖向核准受托人、推销商或保荐人、投资经理、保管人及其他指明服务提供者所支付的费用。实付开支上限则涵盖一系列经常性开支项目,如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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