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6806)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起诉大连德泰并获法院受理

11283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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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慧林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申万宏源(06806)公布,2008年1月25日,该公司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原告”)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泰”或“被告”)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作为拆迁人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金马路178号1—7层房屋进行拆迁安置。 根据《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安排回迁房屋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分别是一层安排500平方米,二层安排500 平方米,其余面积安排在三层内,并有专用电梯。同时被告承诺在2010 年6月30日前将回迁房屋交付于原告使用。

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提供房屋, 2014年10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回迁房屋交付事宜,经原告对回迁房屋进行验房,发现被告提供的回迁房屋与《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附回迁平面图严重不符,各项设置存在重大缺陷,根本无法满足原告作为证券营业部的用房需求。原告多次就回迁房屋安置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以寻求解决方式,但直至今日,被告均未能提供出任何合理解决方案。

2019年10月8日,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并于10月15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请为:(1)被告向原告重新提供面积为5000平方米且符合《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平面设计户型的房屋;(2)如被告无法进行重新安置,则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1月25日签订的《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5346.59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暂以10652元/平方米计算,具体单价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3)被告支付违约金26732.95 元(暂定,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4)被告支付租金损失297.475万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止,按照每年 59.495万元的标准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5)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称,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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