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06881)向绍兴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4705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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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雄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为您实时提供最新的公告资讯

智通财经APP讯,中国银河(06881)发布公告,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9)浙06执495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被执行人周洪伟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公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300411.SZ)股票质押给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

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

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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