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03908):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严静的诉讼请求

22191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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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雨霞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中金公司(03908)发布公告,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证券)与原告严静就其丈夫程建国在中投证券南昌营业部开立的内资金9450万元的证券账户的诉讼事项,原审原告严静已撤回上诉,2019年6月19日,发行人收到南昌中院开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重审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已结案。

2015年9月,原告严静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中院)起诉程建华、程建亮、吴冬兰、江西省凯锋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厦支行(农行南昌广厦支行)及发行人南昌叠山路营业部六被告,称其丈夫程建国因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建国在发行人南昌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内资金9450万元被本案其他被告人恶意转移,要求六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9450万元。

2015年12月,南昌中院一审认为严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上诉。2016年2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高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上诉。

2016年10月,严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江西高院再审本案。江西高院于2017年7月19日就本案再审做出《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再69号】,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南昌中院对本案进行受理。本案重新进入一审程序。

2018年1月15日,发行人南昌营业部收到南昌中院应诉通知书,本案发回重审后,严静及其丈夫程建国作为共同原告共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发行人南昌营业部、农行南昌广厦支行就本案其他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有财产94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4月1日,发行人收到南昌中院做出的重审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严静、原告程建国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8日,发行人收到南昌中院转来的上诉书,原审原告严静已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撤销重审一审判决,改判程建华、程建亮、吴冬兰、江西省凯锋投资有限公司向其返还人民币4725万元及利息,发行人南昌营业部、农行南昌青云谱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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