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研究“企业版”同股不同权 传设两门槛

28501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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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交易宝”

由香港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00388)高层代表成立的上市政策小组首次披露其工作报告,显示曾讨论企业版同股不同权(WVR)的建议方案,并商讨容许企业受益人持有WVR的资格准则,特别是市值门槛及对上市申请人的贡献。据悉,WVR企业受益人必须证明其拥有庞大规模,可以协助上市申请人的业务,高市值会是其中一个指标,故预期拥有WVR的控股公司需符合高市值的门槛要求。

港交所去年4月推出新上市制度,容许由“个别人士”持有WVR的公司上市。与此同时,港交所收到多名利益相关者如独角兽公司,提出应批准企业股东亦可持有较高投票权的股份,并打算在去年7月底另作谘询。不过,该所后来表示,因WVR上市机制刚实施,故认为扩大WVR的问题应再深入考虑,所以临时“叫停”谘询。

由于该议题对市场具有广泛影响,有关方案需要提交予上市政策小组会议商讨,并于去年9月召开会议。

该小组最近在港交所网站披露其政策工作及建议报告,显示港交所向小组阐述容许企业持有WVR的理据及竞争形势等。小组考虑到各界的不同意见,认同企业板WVR谘询的方式,应容许公众可就相关概念,以至个别具体规定发表意见。

小组亦曾讨论容许上市申请人的企业受益人持有WVR的资格准则,对建议方案大致达成共识,并同意港交所继续进行相关工作,为日后正式谘询市场做准备,但未就谘询的时间表作特别讨论。

市值高、有实质业务

据了解,就市值门槛方面,高市值将是衡量WVR企业受益人的其中一个指标。现时WVR上市申请人最少已达100亿港元市值要求,因此上市申请人的WVR企业股东的市值要求会较100亿港元为高,但未有最后定论。

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董事林鸿恩说:“既然子公司市值都要100亿元,控股公司市值理应更大,不会蛇吞象!”他续指,若提高持有WVR的企业股东的市值门槛,以及必须证明对上市申请人有贡献,可以杜绝走“法律罅”,“例如上市前成立空壳公司,持有WVR股票,就可混淆视听,永远享有超级投票权的优惠,但规定控股公司必须是大市值及有实质业务,就不可能是空壳公司,这对散户有保障。”

他又说:“在商言商,好多WVR公司的控股公司都是大型科技公司,如果香港没有企业WVR,就会有缺陷。现时不应再讨论应否推企业WVR,而是应如何规管,以及解决企业WVR等同是永远存在的心魔!”

不过,有市场人士指出,持有WVR的企业受益人要有高市值,无疑是为大财团“度身订造”。因为大型创新企业旗下有大量子公司将来需要分拆,他们有很大商业理由支持“企业版”WVR。不过,他又说:“现在好多企业选择去美国上市,不是因为WVR的问题,主要是香港新股估值及上市后股价不理想。就算香港有企业WVR,若估值不好,都会去美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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