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数字货币如何定调?

19884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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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邮银研究”,作者董超、黎振宇。原标题为“浅析数字货币的发展、影响与对策”。

科技水平的提升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直接促进了货币形态的变革。自货币产生以来,货币的表现形式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演化,从贝壳、布帛、贵金属到纸币、电子货币,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为了满足生产生活中交易活动的需要,人们对于货币形态的探索与改革从未止步。近年来,伴随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引发的新一轮技术革命,货币形态也随之演进,逐步迈向数字货币时代。

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一直高度关注,2016年便首度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并于次年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开展相关基础工作。2019年2月召开的央行货币金银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入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加强虚拟货币监测监管。商业银行有必要了解数字货币出现的背景与特征,关注数字货币的发展方向,以紧跟技术趋势,加快创新步伐,及时调整策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局面、新问题。

一、数字货币概述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随着比特币的出现,数字货币早已成为热点话题,但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和边界始终存在争论,广义狭义范畴不同。

广义来看,数字货币指的是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有时也被称作“电子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支票、银行卡存款都可以算作此范畴,几乎包含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但实际上这些更应该被看作是金融活动中所产生的“货币数字”,是实体货币的数字化映射,虽然货币外在的形态发生变化,但内在的价值、性质、逻辑并没有改变,仅仅是使用方式的转变。

狭义来看,数字货币是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可编程的货币。当前人们重点关注的数字货币,一般特指以密码学技术特征结构为基础、富含多种隐藏信息的加密数字串,也叫算法货币、加密货币,比特币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本文主要围绕狭义概念的数字货币展开探讨。

在各类研究报告和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文件中,谈及数字货币的同时,也经常会出现“虚拟货币”的概念。欧洲银行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一种数字表达,其并非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权威机构发行,也不一定与某一法定货币挂钩,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用于支付手段,可以进行电子化转移、储藏或交易”。人民银行则将私人组织发行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Q币等)称为虚拟货币,以和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的真正意义上的货币相区别。

(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

对数字货币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乔姆首先提出电子现金的概念,随后一些国外专家陆续开始研究基于特定密码学的网络支付体系,探讨直接使用匿名密码货币支付的可行性。2008年,中本聪发表关于比特币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对区块链技术和机制进行了重要创新,成功解决了货币伪造和双重支付两个核心难题。次年,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支撑的比特币诞生,数字货币开始正式进入大众视野。比特币是目前最为公众熟知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非法定的、构建在公有链上(区块链分为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三类,其中公有链对所有人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数字货币,任何用户都可以争取记账权(即在专业电脑上运行特定的计算公式“挖矿”,赚取比特币),一旦记账成功,数据无法被控制或者篡改,理论上具有去中心化、高安全性、公开透明等特点,同类型已发行的还有以太币、莱特币等数千种数字货币。比特币因其具有的与货币类似的特点,逐渐在一些国家成为合法的支付工具,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出台法案承认比特币交易合法性,在淘宝上也曾一度出现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品。

但相比传统货币,比特币的资产属性、商品属性远大于其货币属性,容易被少数人操控和炒作,币值波动剧烈,难以正常发挥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基本职能,而且因其快捷性、不可撤销性及匿名性,甚至沦为洗钱诈骗和恐怖主义分子融资的工具,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从2009年单价不足1美分到2017年底接近20000美元,再到2018年2月暴跌至6000美元,2019年2月进一步降至3000多美元,比特币价格如过山车般大起大落,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还有许多不法之徒打着“数字货币”的招牌进行非法传销,一时间数字货币与骗局划上了等号,抵制币圈乱象的呼声不绝。2013年,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又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存在多重风险隐患,要求立即停止这类融资活动。2018年3月央行货币金银工作会议提出“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大力整治;2019年2月央行货币金银工作会议则要求“加强虚拟货币监测监管”,工作重点发生变化。

尽管存在种种问题,但比特币的创新思路和技术架构确实开启了数字货币时代,包括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在内的各类机构均积极加入到数字货币研究应用的行列中来。

一方面,部分国际银行巨头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了专用代币,用于组织内部结算,探索拓展应用场景。2019年2月14日,摩根大通宣布为即时结算业务创立“摩根币”(JPM Coin),主要用于摩根大通客户之间的结算,不能用于个人消费,相比传统电汇方式,使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能显著提升效率。与此类似的还有花旗银行的“花旗币”(CitiCoin),纽约梅隆银行、德意志银行、桑坦德银行和瑞士银行共同推出的结算币。这些数字货币的商用尝试目前尚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

另一方面,各国央行也纷纷加快了数字货币应对策略的研究和评估进程,探索将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法定数字货币研发。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发行、国家主权背书的数字货币,即“数字化的法币”,在发行主体、发行机制、应用场景等方面与比特币截然不同:一是采用私有链,只有指定用户——央行拥有读取写入数据的权限,由央行控制货币的创造、流通、回笼等整个生命周期,避免人为炒作危及金融稳定,本质上依然是中心化的。二是法律性质和地位清晰,法定数字货币由国家信用支撑,具备货币的价值基础,具有主权性、强制性和法偿性。三是具有唯一性,各国央行是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唯一主体,不会被其他相似技术的数字货币替代。四是汇率稳定,供给机制灵活,不会出现价格剧烈震荡而影响流通和支付。

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支付及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提出了“货币之花”模型(见图1),从发行人(中央银行或非中央银行)、货币形态(数字或实物)、可获取性(广泛或受限)及实现技术(基于账户或基于代币)四个方面对数字货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类,有助于更清晰理解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在模型中,无论是此前提到的比特币,还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内部结算代币,都属于其中私人数字代币的范畴。而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形态较为多元(对应深灰阴影区域),可以细分为CB(央行)结算账户(通用型)、CB数字代币(通用型)、CB数字代币(批发型)三类。其中CB结算账户(通用型)是指基于账户的法定数字货币;CB数字代币(通用型)是指基于价值而不基于账户,记于名下的法定数字货币。而基于应用场景的差异,又可分为批发型(主要应用于银行间支付清算、金融交易结算等)和通用型(主要流通于社会公众)。此外,在是否计息、加载智能合约等方面不同的内容和约定条件,法定数字货币还会呈现出更加多元的内涵和形态。

(三)各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进展

目前,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已公开表示对数字货币的关注。其中,英格兰银行的态度较为积极,其联合伦敦大学学院提出了名为RScoin的数字货币方案。该方案由央行主导发行,采用“中心化”与“分布式账簿”相结合的混合型架构,货币总量可由央行节点控制,既面向传统的商业银行开放,也可以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乃至每个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参与。加拿大央行的Jasper项目、新加坡金管局的Ubin项目、香港金管局的LionRock项目均开展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实验,但其主要是验证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银行间支付,尚未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流通机制的整体方案。此外,一些央行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并不积极。比如以德国为代表的部分欧元区国家认为央行首要的目标是保持价格稳定,央行发行货币的法律效力中并不包括发行数字货币产品,并主张让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支付方式。

二、我国央行对发行数字货币的探索与发展

(一)央行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

我国央行对数字货币持续保持关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已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一定进展。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了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论证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5年,央行对数字货币领域的重点问题,如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流通环境、关键技术、法律问题、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影响等发表一系列研究报告,并完成两轮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修订。2016年1月,央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进一步明确了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2017年2月,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应用场景,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成功。2017年4月,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挂牌,正式启动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截至2018年9月,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已拥有数字货币相关专利49项,加上其他央行所辖机构所申请的相关专利则共有89项,在世界范围处于领先地位。

(二)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定位及目的

原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王永红(2016)认为,我国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由货币当局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并能够逐步替代现金和银行账户相关联的记账式货币的价值载体,具有可流通性、可存储性、可离线交易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不可重复交易性、不可抵赖性七大特征。王永利(2017)认为,为在起步阶段将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当前我国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是补充与替代实物现金而非银行存款,限定于现金(M0)范畴。未来,在数字货币世界,M0的概念将不复存在,而只会有基础货币和派生货币(信用投放)的概念。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法定数字货币将不局限于M0范畴,而是一套完整的货币体系,从而满足发挥金融功能的需要。

从理论研究到场景实践,我国对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一直呈积极主动态势,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数字货币与区块链近年来愈发火热,各国央行均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对新技术的热情与关注,我国作为经济大国,理应紧跟趋势,做好防范应对数字货币金融风险的准备,避免在货币技术变革中落于人后。二是相较于传统纸币,数字货币可以大幅降低发行与交易成本,有效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程度。三是利用数字货币可溯源、可追踪的特性,央行能够完整掌控货币交易过程中的流通轨迹,金融体系将趋于透明化,洗钱、偷漏税、资金挪用等违法行为将随之减少,有助于实现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变。此外,理论上央行还可以在货币投放过程中,通过数字货币可编程的特性,加载智能合约限定货币的使用场景,实现精准投放,确保资金流入实体经济,这将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准确性,加强宏观调控能力。但目前对于这点有争论。人民银行范一飞副行长对此就持否定态度,认为这将影响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功能,降低货币流通速度,还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不利于个人权益保护。

(三)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模式选择

国际清算银行将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划分为“不分层投放”和“分层投放”两种模式。“不分层投放”即社会公众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中央银行直接面向公众进行货币投放,这种模式绕开了商业银行,对现行货币体系和业务架构冲击极大,商业银行的定位将变得十分尴尬。目前中央银行不能直接面向社会提供贷款进行信用投放,而主要通过购买黄金或外汇储备的方式投放,中央银行一般只能作为最后贷款人,在面临系统性风险时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者购买其资产。如果由中央银行直接投放,一旦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不健康时有持续印发货币的冲动,容易造成货币滥发。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实际上只能采用“分层投放”模式,即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中央银行负责货币发行、验证与监测,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到数字货币后,负责向公众提供数字货币流通等金融服务,双方共同维护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行。这种投放方式仍基于银行账户,符合我国银行账户与支付工具紧密结合的现状,有利于调动商业银行参与货币改革的积极性,逐步、平稳地实现数字货币对纸币的替代。鉴于此,央行多次在公开场合及相关论文中明确指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将采用“分层投放”模式。

(四)央行发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虽然从央行视角,希望通过发行数字货币提升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达到使金融监管更为精准、进一步提升资金清算效率等目的。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现实的技术能力、法律障碍及社会接受度等多方原因,法定数字货币的实现技术、发行模式等实施路径尚处于理论探讨和小型实验摸索阶段,未有明确的实施蓝图。

一是技术层面,央行还需深入考量技术选型,并设计完整适用的发行模式。在技术选择上,区块链只是可选技术之一,移动支付、可信可控云计算、密码算法、安全芯片等都可以作为备选技术,最终采用一种或是多种技术仍为未知数,央行就曾表示未来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最终可能是基于这些技术所形成的一个大数据系统。在安全保障上,当前数字货币技术所采用的底层算法、安全协议依然存在漏洞,量子计算不断突破,其计算能力的大幅跃升也将给网络安全带来极大挑战。全球最大的挖矿平台 NiceHash、日本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都曾被黑客攻击遭受损失,作为代表国家信用的法定货币,对安全存储、流通、支付的要求极为苛刻,容错性极低。在处理效率上,根据2017年“双十一”天猫支付峰值每秒25.6万笔测算,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交易处理能力至少要达到每秒20万笔以上才能确保交易稳定性,而目前最为成熟的区块链应用——比特币系统的交易处理能力只有每秒7笔,交易处理能力的限制将成为明显的技术应用瓶颈。在流通环境上,随着法定数字货币应用场景的扩展,我国要不断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银行、支付机构、交易所等社会各组织均需要重构信息系统、配备专业人才,这将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运行成本,同时国际化流通涉及到的系统对接等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是法律层面,数字货币与纸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货币形态,在流通方式、存储方式、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我国现行的有关货币发行及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是以纸币为标的进行制定和实施的,不能完全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管理,甚至存在相悖之处。央行需要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特点对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货币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或者专门制定出台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对发行权、主体地位、法偿如何实施、反假币流程等方面予以明确。各级监管部门也需要调整监管政策,完善监管制度,厘清各类数字货币的监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护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三是社会层面,实际上,货币的数字化进程从记账货币出现就已开始,除了手中的现金,我们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早已数字化、电子化。根据央行发布的《2017年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结算账户已广泛普及,总体上实现了“人人有户”,全国使用电子支付成年人比例为76.9%,农村地区为66.5%。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众多移动支付方式的兴起,我国基于电子账户实现的支付场景越来越多,日常交易中实物现金使用率逐渐降低,人们生活获得很大便利。可以说,我国是全球推进“无现金社会”最快的国家之一。在此前提下,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支付效率、减少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提升较为有限,反而由于经营成本的增加和技术门槛的提高影响整个社会的接受程度。如果缺乏革命性创新的预期,不能带来可观的边际收益,无法打消对使用数字货币是否安全的疑虑,将难以转变社会公众已经形成的观念和习惯,人们可能继续沿用现有的支付工具,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与流通将面临一定困难。

三、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一)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未来央行正式发行并流通数字货币,将会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重构现有货币体系,并对传统模式下的货币发行、清算以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深远影响,商业银行内外部运营环境和行业规则将面临重大变革。

一是对商业银行现有现金存储管理、流通等模式产生较大影响。货币电子化虽然已成为社会的主流货币形态,但在日常经济运行中依然流通着大量现金(2019年1月末现金总量为8.75万亿元)。从人民银行现有方案来看,未来法定数字货币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必将进一步加速“无现金社会”的到来。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将会逐步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现金运营中所需的巨大物理存储空间,以及现金流通、管理和存储成本,提升金融体系的数字化程度。

二是将重构现有商业银行科技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模式。央行未来可能会建立以“两库、三中心”(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库;数字货币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等为主体的数字货币运营支撑体系。在上述体系建设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为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管理要求,构建全新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并处理好纸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并网运行,以更好地融入数字货币流通体系中。此外,由于数字货币流通高度依赖信息安全管理的保障,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建立适应数字货币时代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是将加快商业银行运营模式的数字化转型进程。数字货币是数字技术持续演进、社会数字化转型不断深化的产物。从当前技术水平、流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配套程度等来看,数字货币的推广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它与现金及电子化货币将是逐步替代、长期共存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客户行为模式和金融运营的理论、实践还将以数字化转型为目标持续深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一方面要紧密跟踪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加强相关人才、技术储备,并进一步提升实践应用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全面提升线上运营能力,加速场景融合布局,提高金融科技水平,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全面挑战。

(二)商业银行对策建议

一是要密切关注和跟踪法定数字货币研究进展。虽然央行尚未公布推出法定数字货币的时间表,但从长远来看,如果央行正式发行数字货币,将对经济金融体系和商业银行内外部经营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商业银行有必要积极关注和跟踪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进展,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团队开展对数字货币理论和实践的跟踪研究。

二是要加快数字货币相关技术的研究储备、试点应用和交流合作。数字货币的发展与云计算、大数据、加密算法、区块链等诸多技术兴起息息相关。要在数字货币时代获得发展机遇,商业银行就必须加快提升在上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研究和研发创新能力。在改革科技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人才储备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先进科技公司的合作交流,通过产学研结合、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设立子公司以及战略投资等灵活多样的可选形式,快速提升技术能力。此外,也需要与央行等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参与数字货币的试点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是要加速提升数字化运营能力。数字货币的诞生和发展是技术迭代驱动的产物,也是响应移动互联网时代客户行为模式跃迁的缩影之一。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数字货币时代的到来,客户数字化交易的频度和深度将进一步提升。所以商业银行在积极关注数字货币发展的同时,更要着眼长远、谋划全局,适应当前及未来客户行为模式变化和金融生态演化大趋势,全面提升数字化运营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将产品服务积极融入各类客户需求场景,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数字化、场景化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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