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冠轈控股(01872)发布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及13.49(1)条,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年结日后四个月内向其股东寄发年度报告及账目或财务报告概要的副本;及在规定时间内但不迟于其财政年度年结日后3个月刊发其年度业绩。
因此,就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而言,公司须于2019年4月30日或之前向其股东寄发年度报告及账目或财务报告概要的副本;及在规定时间内但不迟于2019年3月31日刊发其年度业绩。
该公司已基于其遵守联交所指引函件HKEx-GL-10-09所载条件而申请豁免:该公司已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载入于2019年2月13日刊发的招股章程内。
根据公司有关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所告知,因有关豁免,公司将不会违反其章程文件或其注册成立地点法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其刊发年度业绩公布及寄发年度报告及账目责任的监管规定。
该公司已于招股章程中载入一份声明,内容有关其是否遵守或有意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及倘未能遵守,其拟偏离该守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