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北控水务集团(00371)公告,近日,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涉及一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该案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建三局第二公司”)。被告一:内蒙古北控易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简称“北控易嘉”,公司下属三级子公司)。被告二: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被告四:乌海市易嘉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北控易嘉股东)。被告五: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北控易嘉股东)。
2016年6月,公司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海勃湾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前期工作及应急工程施工项目,并签订《乌海市海勃湾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委托协议书》,北控易嘉为以实施该矿区环境治理项目为目的而在当地设立的项目公司。
2016年9月,中建三局第二公司与北控易嘉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实施上述项目工程施工,约定计划工期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合同暂定金额10亿元,并根据合同条款和政府结算审计确认结果支付工程款。
现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公司以未予全额支付工程余款为由,请求解除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共计5.74亿元人民币及以相关基数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应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5.74亿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决被告三对前述所有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被告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