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重工(00651)根据仲裁裁决应付予客户8.83亿港元款项

18351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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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飞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中海重工(00651)公告,鉴于磋商进展缓慢且无法与两名客户之一就四艘船舶达成共识,故集团根据相关造船合约诉诸仲裁以解决问题。根据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布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的仲裁裁决,仲裁员协会根据有关四艘船舶相关造船合约已判该客户胜诉,裁决其中包括:

该客户有权撤销或取消造船合约,且撤销或取消造船合约为合理并根据其项下条款行使;该客户就偿还造船合约项下已付合约价各项索偿获全面胜诉;集团须立即向该客户偿还及退还造船合约项下已付合约价总金额9818.8万美元,连同总金额约1392.8万美元利息;集团须按弥偿基准承担该客户讼费,并承担仲裁裁决费用,总金额约为57.8万英镑。

于公布日期,集团根据仲裁裁决应付予该客户总金额约为1.12亿美元及57.8万英镑,合共相当于约8.83亿港元。集团将以银行融资偿付仲裁裁决项下付款。

鉴于仲裁裁决,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相关会计账项将会被拨回,具体而言,已确认有关四艘船舶累计收益约6.33亿港元将会被拨回,四艘船舶将根据其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公司存货,而销售成本亦将按相同金额拨回。

于2019年1月3日,公司、江西造船及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订立框架协议,以收购、建造及转让该客户已撤销的四艘船舶之一。

根据框架协议,其中包括:集团须按现状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已撤销船舶,起价为800万美元。

扬子鑫福造船同意参与拍卖,并同意出价800万美元。倘竞标价格超过800万美元,扬子鑫福造船并无责任作出任何额外出价。倘扬子鑫福造船中标,于完成建造已撤销船舶时,集团将享有以1600万美元(连同年利率12%)自扬子鑫福造船回购已撤销船舶优先购买权。

四艘船舶余下3艘预期将以类似已撤销船舶方式处理。于公布日期,集团正与其他潜在独立第3方买方进行磋商,概无就四艘船舶余下3艘订立最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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