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27535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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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获悉,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措施包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

以下为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部分具体内容:

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

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

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

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

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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