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 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6159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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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飞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重庆钢铁股份(01053)公告,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两项修订发布的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7年6月1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四项解释,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均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除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要求追溯调整,其余三项解释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四项新金融准则和一项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基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关会计处理。

基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关会计处理。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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