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庆铃汽车股份(01122)公告,就关于一宗公司客户(下称该客户,为独立于公司的第三方)与另外一家银行(银行A)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集团的银行结余人民币7999.9万元自2015年8月16日被冻结一事,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深圳法院日期为5月14日的诉讼判决书。
判决情况为:该客户向公司Y(诉讼的债权已转让予公司Y)支付借款本金约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相关担保人(担保人A、担保人B、担保公司A、担保公司B)就该客户所负上述债务向公司Y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就该客户及上述担保人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补充清偿后,有权向该客户追偿。
公司查阅了所有与该诉讼相关的文件和合同,并经咨询及考虑了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后认为,银行A于对该授信协议内容做了实质性修改,因此该授信协议应为无效及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受该客户委托向其他经销商发货,并不违法,也不违反该授信协议的规定;监管该客户向银行A偿还贷款应是银行A而非公司的义务;该客户向银行A偿还贷款的责任是根据相关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而公司非该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或合约方,公司没有责任就该客户违反该借款合同而承担银行A的相关损失的责任。
因此公司认为该判决书的判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决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