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刊发最新审阅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审阅结果

28119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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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宥辰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1日,港交所附属公司联交所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的审阅报告,总结了联交所审阅发行人于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发布的其中100份定期财务报告后得出的结果。

报告特别指出以下几点的重要性:

除了继续留意联交所上年度报告提出有关(i)充分解释其表现;(ii)评论重大结余及交易;(iii)阐释业务面对的主要风险;及(iv)运用关键表现指标等建议外,发行人还应注意:

网络风险及安全:发行人应详细阐述他们如何评估网络风险,及就网络风险及安全曾进行过的讨论;

资料诈骗及盗窃:发行人应详细阐述他们如何评估内部监控程序,以防止资料诈骗及盗窃以致机密资料被盗用;及

环境及社会风险:发行人应审慎考虑是否涉及该等风险;若涉及相关风险,应详细阐述该等风险如何影响其不同分部及地理区域的业务。

判断及估计 — 发行人应确保其管理层每年均与审核委员会和核数师进行详细讨论,阐释重要的会计估计背后各项主要假设所涉及的判断;

评估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 — 董事及管理层有责任恰当地分析及判断评估减值测试所用的主要假设是否合理,令所用的假设(如增长率及折现率)不会过份乐观。他们不应只依赖专业估值师或其他专家的意见而不作充分的尽职审查;

收购的会计处理 — 完成收购后,发行人应审慎考量有关交易构成企业合併还是购买资产,因为两者的会计处理方式完全不同。此外,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时,发行人亦应确保所有可辨认资产均妥为辨认和确认,以准确计量商誉或低价收购的收益;

采用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主要HKFRS所带来的影响 — 发行人发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9“金融工具”及HKFRS 15“客户合同收入”两大准则经已生效但并未适用于该等年报。发行人应已在该等年报内提供更多针对其本身情况的定性及定量资料,例如:他们目前实施相关准则的阶段;管理层预期将会采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及预期对财务报表项目之影响的金额和性质。如发行人尚未有提供上述资料,应立即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及详细研究该等主要HKFRS,原因是他们编备下一份中期财务报表时须采用该等准则;及

新审计报告 — 发行人应及早与核数师讨论哪些文件将纳入年报,并按照《香港审计准则》的定义属于“其他信息”,也应确保其核数师可于审计报告日期前取得这些资料,并完成所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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