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71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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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守合规底线,坚持守正创新,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稳健运行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落实《条例》,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守合规底线,坚持守正创新,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刘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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