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中材股份(01893)公布,公司子公司中材国际(600970.SH)旗下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方贸易”)与中钢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钢广东”)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
公司接到中材国际通知,东方贸易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6)粤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一审判决,东方贸易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万元,由东方贸易负担。
中材国际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判决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