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艾硕控股(08341)公布涉及公司的相关正在进行中法律诉讼的近期重大发展,于2017年6月26日,由陈少忠拥有并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Acropolis Limited及陈少忠针对控股股东W&Q Investment Limited及廖掌乾等被告提出法律诉讼,案件编号为HCA 1496/2017。
根据就案件编号HCA 1496/2017于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申索陈述书,Acropolis及陈少忠寻求W&Q╱廖掌乾等于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资本化发行或配售中收的该公司股份为失效、无效及作废,且不具法律效力;或颁令撤销及于所有方面驳回有关收购公司股份;宣布6月12日特别股东大会及声称于会上通过之决议案为失效及自始无效,且不具法律效力;或颁令撤销及于所有方面驳回6月12日特别股东大会及声称于会上通过的决议案;颁令宣布W&Q、廖掌乾、提议人士、声称董事及简培基共同及个别须就普通法欺诈、串谋欺诈、非法共谋、合法共谋、违反法定职责及╱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8、281、305及╱或391条向原告及╱或该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颁令宣布张琪及罗永杰须因溢利计算、违反须向该公司作出的责任以共同及个别基准(待评估)向原告或该公司支付损害赔偿或衡平法赔偿,以及颁令于必要时进行所有溢利计算及作出查询。
于Acropolis及陈少忠申请后,法庭就HCA 1496/2017于2017年8月31日授出禁制令,当中包括颁令限制W&Q、廖掌乾、声称董事、该公司、Aeschylus及Aeso HK依赖及╱或使以下决议案生效,直至争议各方终止争议或另行作出颁令:
(i) 声称于6月12日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
(ii) 声称由该公司声称董事会依赖有争议特别股东大会决议案通过的决议案;
(iii) 声称由或将由声称董事以及由Aeschylus 及Aeso HK的声称董事会依赖或(直接或间接)自声称董事通过的决议案获得权力而通过的决议案;
惟因该公司继续辩护HCMP 1647/2017及尤其是龙旺企业有限公司就HCMP 1647/2017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的传讯令状,以及继续进行HCA 1737/2017而通过的任何决议案除外。
公告称,8月31日禁制令现受限于W&Q、廖掌乾、张琪及罗永杰及提议人士的上诉,有关上诉将于2018年3月2日于上诉法庭聆讯。W&Q、廖掌乾、声称董事、提议人士及简培基已于2018年1月3日及4日提呈彼等的抗辩或反诉。
另外,于2017年7月12日,Acropolis 就案件编号HCCW 218/2017针对W&Q及廖掌乾等被告提交呈请书。根据呈请书,Acropolis寻求(其中包括)以下颁令:宣布6月12日特别股东大会及有争议特别股东大会决议案为自始无效,且不具法律效力;宣布W&Q认购公司股份为自始无效,且不具法律效力;宣布提议人士、Zhang Chenwei、Wang Kie 及Lam Cheuk Yu 或其他承配人于配售中认购股份为自始无效,且不具法律效力;作为替代,该公司清盘。
于2017年6月9日,W&Q代表其本身及该公司所有其他股东针对陈少忠、张晓东及该公司等被告提出法律诉讼,案件编号为HCA 1357/2017。
根据就案件编号HCA 1357/2017的诉讼于2017年6月9日发出的传讯令状载有的申索的註明,W&Q寻求(其中包括)以下济助:罢免陈少忠、张晓东及李子聪的公司董事或董事会主席职务;宣布于2017年6月8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为无效;宣布委任王爱胜及叶文新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无效;针对陈少忠、张晓东及李子聪违反对该公司的受信责任而提出的损害赔偿。
于公告日期,W&Q 并未就案件编号HCA 1357/2017的诉讼提出及送达其申索陈述书。
W&Q于2017年6月9日作出单方申请后,在该等被告不在场情况下法庭颁布禁制令,禁止陈少忠、张晓东、李子聪、王爱胜及叶文新行使或声称行使他们作为公司董事的任何权力,直至6月12日特别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于2017年6月16日,法庭颁令立即解除6月9日禁制令,但不得损害法庭在一开始就本应或本不应作出的观点及╱或陈词。
于2017年11月30日举行的法庭聆讯上,当事人就6月9日禁制令是否一开始就应该或不应该授出的问题进行辩论。法庭保留其判决,并将于稍后作出。
于2017年8月4日,该公司、张琪、Aeso HK及陈建荣针对陈少忠、赵富强、张晓东及郑雅丽等被告提出诉讼,案件编号 HCMP 1721/2017。原告概括寻求颁令强制该等被告披露及允许原告或他们的代理获得该公司及Aeso HK 的各类资料及文件,并强制要求陈少忠更改可能由该公司及╱或Aeso HK 指示以该公司及Aeso HK 名义持有的银行账户的授权银行签署人。
根据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的法庭颁令,案件编号HCMP 1721/2017 的诉讼已被无限期搁置但可随意恢复。
于2017年7月21日,龙旺企业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提出案件编号HCMP 1647/2017的诉讼,以寻求
约3480.41万港元作为根据该公司与龙旺于2017年6月8日订立的不可撤销贷款融资协议向被告提供的贷款的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以公司与龙旺于2017年6月8日订立的股份抵押作担保;颁令被告向龙旺转让或促使转让公司于Aeschylus持有的1股股份。
于2017年9月4日,法庭颁令规定委任接收人接收于 Aeschylus 的1股股份及收取当中产生的利息、股息或收入,直至案件编号 HCMP 1647/2017作出最后裁决或法庭另行颁令。案件编号 HCMP 1647/2017已于2017年10月12日併入案件编号 HCA 1737/2017。
于2017年7月24日,该公司(由公司董事会依赖有争议特别股东大会决议案促使)及W&Q 针对龙旺、陈少忠及张晓东提出案件编号HCA 1737/2017,寻求(其中包括)宣布贷款协议及股份抵押因缺乏授权或欺诈而失效及无效,且不具法律效力;颁令陈少忠提供所有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账簿及记录以及公司的其他文件及资料;针对相关该等被告提出损害赔偿或衡平法赔偿。
于原告作出申请后,法庭于2017年7月24日及7月28日分别作出颁令(“1737禁制令”),命令禁止陈少忠及张晓东于香港出售或处置他们各自价值最高为2879.8万港元的个人资产。根据法庭于2017年12月21日的判决,针对张晓东的1737禁制令已被撤销,而针对陈少忠的1737禁制令仍然存续。
目前,针对案件编号HCA 1227/2017的诉讼,公司尚未接获传讯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