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

214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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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债券借贷交易时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的9:00-12:00,13:30-17:00,其中清算速度为T+0的交易截止时间为16:50。清算速度方面,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市场参与者为境外机构的,清算速度以同业拆借中心相关规定为准。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23〕33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3年12月6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借贷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应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金融机构可以自身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

第七条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与债券借贷的,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向对手方披露委托其代为执行债券借贷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名称。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借入债券的,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明确的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借贷,并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九条 债券借贷交易时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的9:00-12:00,13:30-17:00,其中清算速度为T+0的交易截止时间为16:50。同业拆借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借贷交易时段等相关业务参数,并向市场提前发布公告。

第三章交易方式、要素及流程

第十条 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质押式债券借贷。质押式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借出标的债券,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押物,约定债券融入方未来某一日期向融出方归还标的债券、支付借贷费用并解除质权的债券融通行为。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下的债券借贷交易的,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债券借贷交易方式包括询价交易方式、匿名点击交易方式等。

第十二条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借贷费率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对话报价和意向报价两种报价方式。对话报价为向作为对手方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属于要约报价;意向报价为向全市场、特定市场参与者和/交易用户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受价方可将意向报价转为对话报价达成成交。

第十三条匿名点击交易方式,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交匿名债券融入、融出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双方对手方授信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市场参与者点击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达成债券借贷交易时,应对履约保障品进行约定。询价交易方式下,交易双方在成交时根据同业拆借中心的相关规定约定质押债券。匿名点击交易方式下,债券融入方应在匹配成交或点击成交后在同业拆借中心规定时间内提交质押债券。

第十五条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成交单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产品信息、账户信息等必要内容。

交易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第十六条债券借贷交易存续期间,交易双方协商后可通过交易系统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或补充,交易系统将据此更新成交单。

第十七条成交单所载的债券借贷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借贷费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债券借贷成本,债券借贷交易以借贷费率报价;

(2)借贷期限:交易双方约定的债券借贷期限。借贷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3)标的债券: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借出的债券,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借贷标的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5)借贷费用:交易到期时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的费用。借贷费用=借贷费率×标的债券券面总额×10000×实际占券天数/365,单位为元;

(6)质押债券:债券融入方通过交易系统出质给债券融出方以担保其到期归还标的债券的债券,在成交单中以其债券代码、债券简称标识;

(7)质押债券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匿名点击交易方式下,债券融入方提交的质押券面值根据折算率计算的金额应不小于标的债券价值。折算率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中汇交发〔2015〕476号)相关规定执行;

(8)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市场参与者为境外机构的,清算速度以同业拆借中心相关规定为准;

(9)首次结算日:标的债券从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过户、履约保障品出质登记或划付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0)到期结算日:标的债券从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过户、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借贷费用且履约保障品解押或归还的日期。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借贷期限(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实际占券天数:债券融入方实际持有标的债券的天数。实际占券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2)首次结算方式:券券对付;

(13)到期结算方式:返券付款解券、券券对付或券费对付。

第十八条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应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债券融出方资金账户。交易系统自动在成交单上显示每个付息日的应计利息总额。

第十九条若标的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或发生其他情形导致付息日及应计利息总额变化的,交易系统更新对应付息日的应计利息总额,并更新成交单。

第二十条履约保障品为债券,且不在标的债券的托管机构托管的,具体操作遵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中债字〔2015〕4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场参与者无法使用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或打印成交单功能时,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第二十二条集中借贷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市场参与者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市场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系统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系统对债券不足额交易发起集中借贷指令,交易系统完成交易要素等的核验,并将指令传输至债券结算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交易系统传输的交易指令,与市场参与者提供的可借出债券进行匹配,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传输的匹配结果与结算情况等向市场参与者展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监测

第二十五条同一市场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市场参与者应于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同业拆借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同业拆借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成交行情信息及标的债券的借贷余额,同时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债券借贷期间交易双方结算失败以及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到期现金交割的,应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报备。

第二十八条债券借贷发生违约时,交易双方应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处置,或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处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诉讼裁判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其中,质押式债券借贷到期结算日发生债券融入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与违约方协议折价方式、委托同业拆借中心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与该质押式债券借贷有关的履约保障债券。

第二十九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日常监测,对偏离、异常交易向市场参与者进行问询、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同业拆借中心认为发生异常交易和违规行为的,可及时进行处置,市场参与者进行异常交易和存在违规行为的,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违规报价行为处分规程(试行)》(中汇交发〔2019〕404号)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同业拆借中心其他有关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智通财经编辑:刘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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