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RAFFLESINTERIOR(01376)发布公告,刊发澄清公告后,本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或前后接获瀚辰控股有限公司(要求股东)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的函件(要求通知),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细则)第58条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动议根据细则第83(5)条罢免陈明辉先生于本公司的执行董事职务,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2.「动议根据细则第83(5)条罢免黄向明先生于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3.「动议根据细则第83(5)条罢免倪顺发先生于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4.「动议根据细则第83(5)条罢免陆佩珊女士于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职务,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5.「动议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罢免自要求通知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期间获委任加入本公司董事会的本公司董事(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的人士除外)于本公司的董事职务。」
6.「动议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6)条委任漆红娟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7.「动议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6)条委任邬伦教授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8.「动议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6)条委任何涌教授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9.「动议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6)条委任王东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10.「动议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6)条委任王国跃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生效。」
11.「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根据细则第58条,「任何一名或以上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股本中投票权(按每股一票基准)十分之一的股东(包括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于任何时候有权透过向本公司董事会或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及在该会议议程中增加决议案;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2个月内举行。」
于递呈要求通知当日,要求股东持有5.1亿股本公司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1.00%。因此,本公司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要求通知所载决议案,而有关大会须于递呈该要求通知后2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已咨询专业意见,并将﹕
(a)根据细则以及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的相关条文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
(b)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本公司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建议罢免及委任董事的进一步详情以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2025年12月16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在联交所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