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1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以及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并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本文编选自“财政部”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