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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SZ)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林经楷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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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ST证通(002197.SZ)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2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胜强、程峰武、傅德亮、彭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在编制2023年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香河县九圣寺项目中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回款的真实来源情况及该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导致公司2023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公司向湖南博创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6月26日、7月16日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至2023年,公司与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晟)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公司向永泰晟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直至2024年6月19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个别工程业务收入确认早于合同签署及工程结算日,公司收入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在编制2022年半年报时,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计算错误,且未充分考虑客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承兑事项对其信用的影响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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