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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益丰控股(00612)澄清:通告中所指的“鼎益丰”或其关联公司及其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指控不涉及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
董慧林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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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鼎益丰控股(00612)公布,公司注意到,近期若干媒体提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4年11月5日所刊发标题为“情况通报”的通告。

2024年11月5日通告指出,“鼎益丰”及其关联公司发行虚假理财产品“虚假理财产品和“DDO 数字期权”(属于“空气币”)”,“鼎益丰”因此涉嫌违法。2024年11月5日通告亦指出,公安局已对“隋某义”、“马某秋”等人以涉嫌诈骗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司注意到,于2024年11月5日通告中,并未提及“鼎益丰”或其关联公司的法定全称。

公司谨此声明,据其所深知、尽悉及确信,(a)于2024年11月5日通告中所指的“鼎益丰”或其关联公司并非指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b) 公安局概无就通告的内容联络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包括该等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及 (c)于2024年11月5日通告中所提述有关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指控(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理财产品和“DDO数字期权”(属于“空气币”)”所提述者)及针对“鼎益丰”及其关联公司所采取的行动并不涉及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公司重申:(a) 诚如公司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的公告所述,自该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起,隋广义先生已辞任其于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即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董事会投资者关係委员会成员;及(b)诚如公司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的公告所述,自该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起,马小秋女士已辞任其于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即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董事会投资者关係委员会成员。

公司亦注意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近期出现大幅下跌。据公司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其并不知悉导致有关下跌的原因。

根据(a)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5日发布的新闻稿,当中指出在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提出的法律程序中,香港原讼法庭向11名涉嫌操纵该公司股份的人士发出临时强制令,根据该临时强制令,被指称曾在2018年3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操纵公司股份的 11名涉嫌操纵者,被禁止(i) 调走其在香港境内的任何资产,或(ii) 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其在香港境内的任何资产或缩减其在香港境内任何资产的价值,以合共约63.53亿港元为限;及(b)证监会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的新闻稿,当中指出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隋广义先生及另外20名人士展开研讯程序。证监会指称,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隋广义先生及其他人士就公司股份进行操纵交易和大量对盘交易,除其他事项外,还造成该等股份交投活跃和有关股价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

公司谨此声明,公司、其现任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其附属公司均非上述临时强制令的对象,亦非证监会展开法律程序的被告。

经向其高级职员及董事(除自2024年11月初以来未与公司联络的非执行董事王梦涛先生及梁文志先生外)作出适当查询,公司并不知悉任何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予以公布的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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