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阳光能源(00757)及执行董事谭文华为锦州阳光在借款合同下的义务提供担保
黄明森 08-12
阅读量

智通财经APP讯,阳光能源(00757)发布公告,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锦州阳光)(为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拟于2024年8月15日或之前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该银行)订立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本金额人民币1亿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可能借款)。锦州阳光在借款合同下的义务将由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谭文华先生(谭先生)分别提供给该银行的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可不时修改)及个人担保(个人担保)(可不时修改)进行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2亿元。本期贷款到期后如继续办理新一期贷款或其他信贷业务,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将持续有效至2028年6月21日。

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光伏组件业务,兴建及经营光伏电站及半导体业务。锦州阳光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光伏组件。可能借款的可用性反映该银行对集团业务前景及偿付能力具信心,并看好集团在光伏市场的未来发展及增长潜力。考虑到签订借款合同将有利于集团改善财务管理,优化集团的财务结构,使融资来源更多元化和于财务成本洽商时提高议价能力,以降低未来融资成本,董事会认为签定借款合同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香港交易所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或该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均竭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保证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且亦不会承担因任何不准确或遗漏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不管是否侵权法下的责任或合约责任又或其它责任)
更多精彩港美股资讯
相关阅读
点击下载